(冀财采【2009】43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83号)要求,认真执行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加强省直各部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
省直各部门和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执行《河北省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冀财采【2009】26号)的规定。省直各部门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部分”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部分”的项目或者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对各部门(单位)自愿委托政府集中采购部分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二、 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省直各部门应按规定在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没有政府采购预算或未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补报后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汇总省直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你计划内容不明确、采购需求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与采购单位沟通,确保采购实施计划的准确性。对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集中采购机构应拒绝采购项目委托。
省直各部门要防止年末扎堆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采购的服务工作,合理均衡安排采购工作。
三、 调整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制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小额零星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类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大额采购仍应当实行集中单独采购。省直各部门采购同一品牌型号、配置和服务相同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价格,在与协议供货商未达成低价购买的情况下,或者所在地无协议供货商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网上竞价。超出协议供货产品型号和供货商范围,以及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不得自行采购。
四、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的监督与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协议内容,对协议产品价格定点服务质量、供应商执行协议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测,并淘汰考评不合格的供应商,促进供应商提高履行协议规定的质量。同时,要鼓励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相关质疑和投诉,对违反协议规定的情况要及时解决和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对违反采购协议规定的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告,但对禁止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等处罚,应当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五、 严格委托手续,加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管理
省直各部门将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应当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可以一签一年,也可以按项目一事一签。要加强委托协议责任追究管理,凡遇有质疑投诉或举报,设计各方面责任的,按委托协议规定内容处理;凡未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内容不清的,其责任由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承担。采购单位接到集中采购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照中标(成交)的规模、数量和金额签订合同。超过规定时间未确认或签订采购合同而产生的后果由采购单位负责。
为了防止不按中标(成交)协议履行的不良行为,保证采购产品质量,采购单位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凡未经过验收或进过验收而产生与验收有关联的问题,其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六、 严格内部管理,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的权责明确和岗位分离。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要重视和加强采购人员培训,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切实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洁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水平。
七、严格监督检查,加大集中采购工作监管力度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各采购单位执行集中采购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集中采购制度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肃处理。同时,省财政厅还将组成考核组,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将责成采购机构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